配合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18日臺教國署高字
第1130118937號函、教育部113年10月4日臺教高(三)字第
1130098317A號函及財政部11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
11304640700號函辦理。
二、依據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
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
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
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新
臺幣18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
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
除。上開扣除額並訂有排富規定。
三、承上,為協助貴校住宿人員瞭解其繳納之宿舍費納入房屋
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及限制,避免衍生相關爭議,
請貴校於「宿舍費」之收據或須知中,加註下列文字: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
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房屋及非屬所得稅法排富範圍者,
得持本收據以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補助後金額列報租金支
出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得扣除上限為18萬元。」以利貴
校住宿人員正確申報適用。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18日臺教國署高字
第1130118937號函、教育部113年10月4日臺教高(三)字第
1130098317A號函及財政部11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
11304640700號函辦理。
二、依據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
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
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
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新
臺幣18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
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
除。上開扣除額並訂有排富規定。
三、承上,為協助貴校住宿人員瞭解其繳納之宿舍費納入房屋
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及限制,避免衍生相關爭議,
請貴校於「宿舍費」之收據或須知中,加註下列文字: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
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房屋及非屬所得稅法排富範圍者,
得持本收據以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補助後金額列報租金支
出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得扣除上限為18萬元。」以利貴
校住宿人員正確申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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