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為辦理本縣獎勵廉能模範人員選拔,若有推薦人選,請於4/29(三)填附件表單送人事室辦理
依據115年4月21日府政防字第1154710232號函辦理
主旨:為辦理本縣獎勵廉能模範人員選拔,請貴處(機關)配合遴選113年至114年度符合廉能模範要件之人員,並於115年5月18日前填具推薦表函送本府辦理複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新竹縣政府獎勵廉能模範人員實施要點辦理(附件1)。
二、為激發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員工榮譽心,提升廉能形象,特訂定前揭要點並據以遴選各機關廉能模範人員,其基本條件如下: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 鎮、市公所現職員工。
(二)品德良好,近二年內未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及懲戒處分。
三、遴選廉能模範人員特殊條件如下: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受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廉能政風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或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事實者。
(三)主動提供資料,因而對重大貪瀆案件偵破有功者(如涉機密請以密件函報本處)。
(四)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案件,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有重大具體績效或貢獻,經機關首長核定者。
(五)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有重大具體事蹟,有助於提升機關廉能政風者。
(六)其他優良廉能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轉移政治善良風氣者。
四、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廉能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考績曾列為丙等。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於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五、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鎮、市)公所,應本獎懲公開之精神,於115年5月18日前遴選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1至2人,填具旨揭附表1式2份(如附件2),內容1-2頁為宜,並酌提供附件,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後續由本府政風處邀集其他局處科長以上或外部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共五人組成複審小組,召開會議評審出5至10名廉能模範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六、經核定廉能模範人員者, 核予嘉獎 2 次及給予公假一日,由本府政風處報請縣長公開表揚,並頒發新臺幣三千元等值之獎勵品。
七、附件電子檔亦可至本府政風處網頁-公告訊息下載使用。
主旨:為辦理本縣獎勵廉能模範人員選拔,請貴處(機關)配合遴選113年至114年度符合廉能模範要件之人員,並於115年5月18日前填具推薦表函送本府辦理複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新竹縣政府獎勵廉能模範人員實施要點辦理(附件1)。
二、為激發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員工榮譽心,提升廉能形象,特訂定前揭要點並據以遴選各機關廉能模範人員,其基本條件如下: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 鎮、市公所現職員工。
(二)品德良好,近二年內未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及懲戒處分。
三、遴選廉能模範人員特殊條件如下: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受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廉能政風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或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事實者。
(三)主動提供資料,因而對重大貪瀆案件偵破有功者(如涉機密請以密件函報本處)。
(四)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案件,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有重大具體績效或貢獻,經機關首長核定者。
(五)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有重大具體事蹟,有助於提升機關廉能政風者。
(六)其他優良廉能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轉移政治善良風氣者。
四、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廉能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考績曾列為丙等。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於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五、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鎮、市)公所,應本獎懲公開之精神,於115年5月18日前遴選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1至2人,填具旨揭附表1式2份(如附件2),內容1-2頁為宜,並酌提供附件,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後續由本府政風處邀集其他局處科長以上或外部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共五人組成複審小組,召開會議評審出5至10名廉能模範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六、經核定廉能模範人員者, 核予嘉獎 2 次及給予公假一日,由本府政風處報請縣長公開表揚,並頒發新臺幣三千元等值之獎勵品。
七、附件電子檔亦可至本府政風處網頁-公告訊息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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