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重申本縣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之代課鐘點費公費支應一案,請查照。
依據115年4月10日教學字第1157803316號函辦理
主旨:重申本縣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之代課鐘點費公費支應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3679號函檢送之「研商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經費負擔方式會議紀錄」及「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二、查教育部業於114年10月10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核給3日,得以時計,並併入事假計算,合先敘明。
三、復依前開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教師請假所遺課務,應依規定辦理代課;為維護教師身心健康及形塑友善職場環境,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無須由教師自行負擔。
四、請各校確依前開規定辦理,本案衍生經費由各校用人費項下支應,以維教師身心健康及教學正常運作。
主旨:重申本縣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之代課鐘點費公費支應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3679號函檢送之「研商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經費負擔方式會議紀錄」及「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二、查教育部業於114年10月10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核給3日,得以時計,並併入事假計算,合先敘明。
三、復依前開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教師請假所遺課務,應依規定辦理代課;為維護教師身心健康及形塑友善職場環境,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無須由教師自行負擔。
四、請各校確依前開規定辦理,本案衍生經費由各校用人費項下支應,以維教師身心健康及教學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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