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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轉知代理教師因申訴、訴願或法院判決追溯變更敘薪等級時,相關保險投保薪資調整及補發薪資所得稅申報原則,請查照。

依據115年2月13日教學字第1157704765號函辦理

主旨:轉知代理教師因申訴、訴願或法院判決追溯變更敘薪等級時,相關保險投保薪資調整及補發薪資所得稅申報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68095號函、教育部112年12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68095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64358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1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00736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1月21日團字第1126032673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3月14保費團字第11360055900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11月20日健保承字第1120641366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4年6月20日國稅三重綜徵字第1141187161號函、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115年2月1日代教產字第1150100018號函及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115年2月1日代教產字第1150100020號函辦理。

二、近年因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制度實施,致生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案件,並經判決追溯變更敘薪等級之情形,為利各校後續處理一致性,相關作業原則說明如下:

(一)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依規定無追溯變更投保薪資之機制;惟如教師聘期尚未終止,且仍在敘薪通知有效期間內者,應自變更日起向後調整投保薪資。

(二)勞工退休金: 應依變更後之敘薪等級調整投保薪資,並補提繳退休金;補提繳作業細節請洽學校所在地勞工保險局辦事處。

(三)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應依規定追溯申報調整投保金額,並補繳差額保險費。

(四)補發薪資所得稅申報: 薪資差額應依原給付年度補報補繳所得稅;如法院判決涉及延遲利息者,該利息應併入實際給付年度申報。

三、請各校於辦理追溯調薪及補發薪資時,併同完成相關保險異動、補提繳及稅務申報作業,相關判決、敘薪核定及補發清冊等文件,請依規定留存備查。

四、相關勞健保規定請洽詢以下單位:

(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竹縣辦公室:03-5514775。

(二)中央健康保險署竹北聯絡辦公室:03-433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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