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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依據114年10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40388410號函辦理

主旨: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10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7364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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