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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254A號令修正發布

依據114年9月17日教學字第1145041112號函辦理

主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附件2至附件7、附件7之1、附件7之2、附件10至附件12,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254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10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254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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