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函轉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有關切勿對校內提出行政訴訟之教師不當施壓,避免構成工會法第35條之不當勞動行為,請查照。
依據114年4月11日教督字第1145014305號函辦理
主旨:函轉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有關切勿對校內提出行政訴訟之教師不當施壓,避免構成工會法第35條之不當勞動行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114年4月6日代教產字第1140200023號函辦理。
二、該會接獲民眾反映略以:高雄市部分學校於校內教師不服學校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後,學校校長以遷怒校內人員方式,迫使校內人員對系爭行政訴訟案件原告不當施壓之不當發言。例如:把校內與原告關係較好之同事叫到校長室,詢問是誰叫原告投訴(此處投訴2字應指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混淆釋字第509號解釋對於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解釋,對原告「與學校意見不同之法律見解」解釋為「與事實不符對學校抹黑之言論」。
三、另參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110年度勞裁字第2號裁決決定書認定,公立學校教師為改善工作條件而對雇主(含學校、中央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提出檢舉、陳情、申訴、訴願或訴訟(包含憲法訴訟)為工會法所保障之工會活動,前述雇主不當對行政訴訟案件對造(如系爭行政訴訟案件原告)施壓之行為恐涉及工會法第35條之不當勞動行為,並得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主旨:函轉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有關切勿對校內提出行政訴訟之教師不當施壓,避免構成工會法第35條之不當勞動行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114年4月6日代教產字第1140200023號函辦理。
二、該會接獲民眾反映略以:高雄市部分學校於校內教師不服學校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後,學校校長以遷怒校內人員方式,迫使校內人員對系爭行政訴訟案件原告不當施壓之不當發言。例如:把校內與原告關係較好之同事叫到校長室,詢問是誰叫原告投訴(此處投訴2字應指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混淆釋字第509號解釋對於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解釋,對原告「與學校意見不同之法律見解」解釋為「與事實不符對學校抹黑之言論」。
三、另參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110年度勞裁字第2號裁決決定書認定,公立學校教師為改善工作條件而對雇主(含學校、中央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提出檢舉、陳情、申訴、訴願或訴訟(包含憲法訴訟)為工會法所保障之工會活動,前述雇主不當對行政訴訟案件對造(如系爭行政訴訟案件原告)施壓之行為恐涉及工會法第35條之不當勞動行為,並得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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