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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受僱於公立學校之人員應填寫「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一案,請查照確實依限辦理。

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3日教人字第1145007740號函辦理

主旨:受僱於公立學校之人員應填寫「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一案,請查照確實依限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21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46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22A號函及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陸法字第1140400131號函。

二、各公立學校除應確實加強宣導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外,於聘僱各類人員前,均應請其填寫旨揭具結書。另應即請現職所有受僱人員填寫具結書,於2週內具結完竣,並就具結結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前開大陸委員會函辦理。

三、至如屬依相關法規規定許可受僱之外國人,得免填寫。

四、檢送「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格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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