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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所定「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最近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依據113年8月29日府人考字第1130379021號函辦理

主旨: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所定「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最近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3年8月23日部特二字第1135737350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所定「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最近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實務執行簡明表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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